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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王某约定:王某实际出资70万元,以李某的名义与张某于2000年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行使股东权利并参加利润分配,但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设立后半年内,王某即向公司借款70万元。在此后的经营中,王某没有归还借款。2002年底,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要求李某偿还,李某以自己不是真正股东为由拒绝偿还。债权人诉至法院。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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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zhangshu818

    发布于2016-06-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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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shiky2010 丨Lv 3
    案情可能性较多如需帮助请电话咨询
    +1 2016-06-26 举报
  • 洁洁在线 丨Lv 0
    王某是如何向公司借款的?你的案件需要知道更多的详情才能够做出判断,如果方便,建议到律所面谈。
    +1 2016-06-26 举报
  • 现实照进梦想 丨Lv 3
    需要证明隐名股东,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1 2016-06-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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