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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延过户

    中介处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应与2015年6月10日前,以本协议为基础签订土房局印制的《房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土房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卖方个人原因,6月10日前未按要求与买方一同配合过户,买卖协议上约定“若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2%的违约金”。如果延迟10日过户,是否可以要求原房东赔偿0.2%*10*房屋总价作为赔偿金,合同写的是延迟交付房产,延迟过户,是否可以相同理解 北京市

    房价 购房 违约金 房产纠纷 举报

    提问者:mxybill

    发布于2016-06-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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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dodo1990 丨Lv 0
    交房和办理过户登记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可以要求参照这个标准计算
    +1 2016-06-19 举报
  • 无言无语2010 丨Lv 4
    可以起诉处理
    +1 2016-06-19 举报
  • beyond爱好者 丨Lv 0
    可以相同理解。
    +1 2016-06-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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