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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2013年12月,被告向我借款20万,借款期

    你好,2013年12月,被告向我借款20万,借款期限六个月,并以自己名下137平米写字楼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到期后一直没有还款,但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于2016年10月以后,没有支付利息。该抵押物于2015年11月被别的债权人保全。该抵押物评估公司做出预评估价值52万(由于房地产市场低迷,对于该套房产肯定没有人去购买),如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最终价值远高于借款价值20万。现在快到诉讼时效2年的期限,作为债权人的我该怎样收回债权?望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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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小二儿黑

    发布于2016-05-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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