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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贷款纠纷案

    2016年3月份,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诉讼法院胜诉。债权人诉求判决本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而法院判决文书生效之日后三天止。法官说: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他们法院都是判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这样的判决对吗?到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局不给执行债务一般利息,只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这样执行对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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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卡哇依~卡卡

    发布于2016-05-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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