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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双方婚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后双方办理了

    关于“双方婚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一方不仅能够证明出资,还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 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文中提到的“还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是指怎样的证据?如果二人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并规定“婚后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各占50%)”,是不是就可以保证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二人均分。谢谢! 北京市

    购房 房屋登记 共同财产 房屋 举报

    提问者:fxj0808

    发布于2016-05-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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