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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受赠房屋纠纷
现有一套在5,6年前通过受赠方式获得的房屋,当年的赠与关系是 一对夫妻以夫妻名义赠与给妹夫(注:当时其实想赠与给妹夫妻俩 的,因为妹在国外,考虑到受赠的屋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为了办证方便,就同意房产证只记妹夫一人名字,但是此次转让公证书上均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委托代理人办理,而且是07年做的此份公证,这样能否证明当年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现在通过中介转让这套受赠房屋,被告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现售出价和当初购买时差价的20%。根据是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的一份通知: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告知由于不算是直系亲属赠与,因此不能免此税。请问转让受赠房屋的税是20%还是传说中的房价1%?房本已过5年,而且签合同时约定买方负责交易中产生的一切税费,但是签合同后中介才告知我们此种税,怎么办?应该由买方承担此项税么?如何买方不承担,不买房了,我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么?我已收对方定金2万元,但是还未到交付首期楼款的程序就已出现此问题,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房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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