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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与我县一单位签订了A.B两间门面房(面积分别为30和5
我以前与我县一单位签订了A.B两间门面房(面积分别为30和50平方米)10年期的租赁合同,在2007年经双方同意该单位收回其中A间门面房(只在原合同中注明,没有另外签订合同),于2012年该单位将所有门面房连租赁合同交给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统一管理。在2015年2月初投资公司组织的国有资产门面房竞租活动中,投资公司公示竞租标的物为A,B两间约80平方米。我特地向投资公司说明了其中A门面房的情况,而该公司给我的回复(口头回复)是按以前的合同(我以前所签订的10年期合同)中的A,B两间门面房为标的物进行公示,然而在我缴纳保证金报名后才知道注明经营现状物只有B间。在整个竞租过程标的物竞租价格均按A,B两间80平方米进行,在我竞租成功后出租方却只交给我B间50平方米,出租方以当时注明经营现状只有B间门面房为由,既不交给我A门面房又不退还A门面房的租金。我想问:1投资公司所称经营现状与公告标的物不一致时,以谁为准?2我当时已经做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投资公司知错不改,到底责任在谁?3如果我提起诉讼我会胜诉吗?诉讼期是2年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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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w1476946145
发布于2016-05-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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