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把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地面改建的地面车位,作为购房约定送给指定购房人,按新物权法合法吗?
开发商把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地面改建的地面车位,作为购房约定送给指定购房人,按新物权法合法吗? 07年10月买期房时,购房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免费送地面车位一个,车位位置开发商指定,其它业主放弃对该赠送的地面车位的使用权。 快交房了,最近了解到,按07年生效的物权法,好像小区内的绿化地、道路、地面车位应该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将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绿地等改建的地面车位作为销售条件送给指定购房人(或者说送地面车位是侵犯了其它业主利益,其它业主也可以停在开发商送我的车位上,或者这个车位不可能是我专用的,那这样的话,开发商就没有履行送专用个人车位的合同职责)。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能不能要求开发商改送地下车位,如果不送地下车位,就视为没有履行送车位的合同职责,那我可不可以要求退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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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yf062721
发布于20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