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卖的要违约,这是什么世道啊,请律师来解答
我有套房子要卖,买家看好后付了定金,在中介那里签了居间合同然后在居间合同上规定的最后一天,我们来签一式六份的正式合同本来说是边签边把首付打给我,签了两份后还没打款的时候又因为一些细则和买家谈不拢,交易无法进行,为了避免纠纷我就把签过的两份合同带走,没想到买家坚决不让我把签过的两份带走,我只好把我签字的地方撕掉,然后还给中介,然后我就回去了回去第二天中介又打我电话建议继续交易,我同意了,没想到买家还不愿意了,说我到了期限没完成签约并撕毁合同,算是违约,要我返还双倍定金我觉得我后来都是同意卖的,但买家说过了最后期限,他有权不买了,并且是我违约,非要我先赔他双倍定金居间合同上写的签正式合同的期限,这个有法律效力吗?现在是我想卖买家不想买,是否能判定买家违约?另外中介说可以发最终签约确认函给双方,如果买家收到后仍不出席签约,这样就算买家违约,法律上有这种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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