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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房交付时间的补充协议
我购买了一套期房,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2013年12月30号,以及到时不能交房开发商应承担的赔偿,但是合同后面还有一个补充协议,协议上说:2012年6月30号楼房房屋通过验收,签订《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可于2012年6月30号后申请入户。但是却没有写明到期时如果业主不能入住,开发商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请问如果2012年6月30号时我不能入户,可以向开发商索取赔偿吗?开发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谢谢,希望能得到您专业的答复,万分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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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之乎者也11
发布于2016-05-08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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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麦芽
丨Lv 1
这两个合同没有问题,交房时间以合同上写的2013年12月30号时间为准,延期交付,你可以向开发商索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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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易yt
丨Lv 0
据您所说补充协议有些约定可能退房,但按合同法规定,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能返还,而且要交纳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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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半仙
丨Lv 3
不行,合同上写明的交房时间是2013年12月30日,那么在这个时间之后交房你才能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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