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家居装修 > 装修后
  • 请问,2004年7月30日我与红太阳公司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2004年7月30日我与红太阳公司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开发的1幢1单元1201室房屋一套。其中合同附件4约定,卫生间:设有排风道。但在2006年2月14号在向我交付房屋时,发现卫生间没有排风道,与合同不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合同中第八条:房屋交付标准;第5款:甲方交付房屋的装饰及设备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是: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房屋已付使用,要从1楼到18楼再安装排风道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地方可以装。在无法补救的情况下我如何要求开发商赔偿呢?依据什么才能得到赔偿?万分感谢! 北京市

    商品房 房产纠纷 购房合同 房屋 举报

    提问者:dfajogjra

    发布于2016-05-06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yankong1 丨Lv 4
    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 2016-05-06 举报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