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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仙游第一起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违约一审经过初审法庭的“斟酌”,终于以购房者败诉而落幕。2007年11月18日,仙游第一城——龙翔新城的第一期业主按约定前去收房,发现龙翔新城未达收房条件,部分业主便拒绝收房,并先后向12315、县建设局、省建设厅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7月14日向鲤南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外墙保温层未按国家强制性要求施工,层高未达合同约定,及乱收费等一系列违约责任。期间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8年8月7月才得以立案。到2008年10月中旬,起诉的21起同类案件才得以开庭,历经七个月直到2008年12月18日才庭审完毕。庭审过程中,法庭曾建议原告撤掉外墙保温层及层高的诉求,说是这样做可以尽快判决(即在2008年12月31日左右判决)。谁知撤掉上述两项诉求后,法庭直到2009年3月12日才就21例案件中宣判1例,并以原告败诉收场。原告败诉的事由:(1)法庭采信了被告辩称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只要是被诉方自行组织的施工、勘察、监理、设计及建设五家单位验收过关即可,而不支持原告根据相关法规认为的商品房验收中的主体部份的土建验收最起码需有质量监督管理理站的监督部门的监督报告并及时上报备案。(2)消防验收做为《消防法》的强制性要求,商品房交付前必须通过消防验收。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3条明确答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房屋不仅应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等验收合格,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以不符合消防验收合格等强制规定为由,拒绝接收房屋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被告于2008年5月23日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在庭审中也未出示此份证明文书。法院理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被诉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却为被诉方开脱(见判决书),不支持原告诉求,明显偏袒,有失公平。总之,作为弱势一方的购房者要面对有关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为基础,又通过金钱建立了各种关系的强势方开发商,本身维权艰难是可想而知。在抱定司法定能公正的想法,查阅相关的法律知识后决定提起诉讼,结果一审却以败诉结束,实在令人费解。

    购房 房屋备案 验房 商品房

    提问者:zhuin56383899

    发布于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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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卡哇依~卡卡 丨Lv 2
    消防验收个人认为应该认定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强制条件,但实践中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也不知道他们的依据何在。
    +10 2010-12-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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