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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先生,邓先生,黃先生从银行贷款后以2至3分的利息(千分之二至三十,月息)借给银行工作人员邓某后,以

    韦先生,邓先生,黃先生从银行贷款后以2至3分的利息(千分之二至三十,月息)借给银行工作人员邓某后,以四分息转借给蒙某,后以自已是银行人员不便为由,将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及产生64万多元的利息赠给其情人邓女士,并要蒙某在写好向邓女士借款264万多元的借条上签字确认。蒙某为说明此借款借条来历,在向邓女士借条上写有,邓某原借条转和邓某原借款转给邓女士作债权人等字样。请问能以非法集资和高利转贷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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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小火柴丫丫

    发布于2016-04-1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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