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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与继父的房产协议(来自成都左右小区)

    我母和继父系再婚,结婚有20余年,均退休。两人分别在杭州和金华工作,经济上也一直独立。在1995年我母亲杭州单位分房时用到了两个人共有的工龄,作为补偿,在金华为继父买了个一个房子,并于2001年在杭州做了财产公证,分割了两地的房产。 2008年,因为住房未达面积,母亲单位又分配了经济适用房给她,因为此房还是要由双方申请,继父认为这个房产中又有了他的贡献(工龄和配额),因其中有30平米是比市场价低5000左右的价格买下的,其中有15平米应该是他的贡献,所以要求得到补偿。 我和母亲同意就他的15平米的差价给他补偿。但是现在比较麻烦的是房子的产证还没有下来(所以不知道是否上面有他的名字,而且即便没有他的名字,我以后要处理这个房产的时候肯定也不能绕过他的),而且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所以5年内可能也不能过户。 所以我的问题是:在我跟继父就补偿的问题达成一致后,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我母亲对新房的所有权,是否再签署一个新的财产公证?我母亲身体不好,如果她先走的话,以后我要处理房产是,继父反悔,不愿意配合房产过户的话,我该怎样处理?

    经济适用房 房产公证 新房 公证 举报

    提问者:罗马不是天堂

    发布于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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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yangkaiden 丨Lv 4
    1、做财产协议公证就可以保证你母亲在里面享有的份额。2、但是,如果你母亲比你继父早去世的话,你继父还是有权继承她的财产的,除非你母亲写好遗嘱,将房屋全部交给你继承。
    +1 2010-12-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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