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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初没有签订工程装修合同,现在完工一年多了对方还不结算工程款,我该怎么办?

    当初是帮朋友一个忙,没有签订工程装修合同就进场开工了,后来甲方又一再推拖合同就没有补签。现在已经完工一年多了,工程款还有三分之一未结清。我公司报给甲方的结算表与甲方自己找的一家审计单位审核的结算金额差异很大,甲方以此为由拒付我公司的工程款。 现在我没有合同,只有工程报价表、结算表和完工验收单,甲方有权利以他们审核的金额作为支付我公司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吗?我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工程款吗?如果申请仲裁,我需要做些什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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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月在窗外

    发布于2016-03-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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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dsaghgerh 丨Lv 2
    一般都是甲方委托进行审计,至于审计的效力,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看行业惯例,然后看双方协商。你可以通过诉讼方法解决这一问题,那样会让你们共同选择一家或由法院指定一家进行审计,然后以此结算。如果没有合同,一般都是诉讼,不会是仲裁。
    +11 2016-03-02 举报
  • 难念九月 丨Lv 1
    甲供材料的收费方法是先取费后退款,如100万元工程直接费其中甲供材料20万元,税费按直接费的10计算,按[20-20×0.028×60%]方式计算,退还材料款,即:100×(1+10%)-[20-20×0.028×60%];甲方分包:原则上没有总包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分包,征得总包方同意后甲方可实施分包,但必须纳入总包的管理,包括该项目的资金管理(分包方的资金流向必须通过总包方),总包方可向分包方收取3%总包配合服务费和3~5%的总包管理费(在甲方向分包方支付专项款时扣除),同时总包要负责分包方的相关质量、进度、资料等内容的管理,对于采保费(20×0.028×60%)不再计取 。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实践中,采用了形象进度法,即工程项目部每月末向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估算本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工程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我国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致使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成了习以为常的现象。另外,由于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时间上的客观滞后,往往产值上报了,资金却迟迟不到位,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①工程项目部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多报或少报工作量:与业主结账时,为了多收工程款,则多报工作量;向施工企业管理部门上报时,想方设法少报工作量,以达到延迟交纳管理费和税金的目的。②由于工程款的收取滞后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产生了会计上计提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对税金入库却没有资金来源,只能靠施企业来垫付税金的结果,加重了工程项目部和企业的税负。笔者认为,可从改进施工企业工程结算账务处理方法上入手,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地为企业管理服务。 1.统一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统计确认口径,一律以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统计工作量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施工项目部按照形象进度计算出来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须经过现场监理公司的审核后报业主进行审定。会计实务上可以统一把工程监理公司审签的工作量作为实际已完工程量上报施工企业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以便统一企业各部门及对外界的数据报告口径。 2.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金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递延税款”科目的引入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统计部门)上报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金,记入“应交税金”科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应交税金”科目中计提的各种税金确保按期纳税申报并入库。具体的会计处理为:①月末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②计提税金时,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递延税款。③税金入库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④以后收到拖欠工程款时,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⑤税款再次入库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金”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
    +10 2016-03-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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