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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镇居民吴某于1993年7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决定建一栋三层共180平方米的楼房。同年8月,吴向有关

    某镇居民吴某于1993年7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决定建一栋三层共180平方米的楼房。同年8月,吴向有关部门申请到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同年9月,吴因四处借款未果,遂找邻居张某借款,双方经过协商订立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张借给吴5万元建房,一年后如果吴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5000元,则房屋为双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该房建成后,吴要留出几间给张堆放杂物。1994年3月该房建成,吴将第三层的3间房屋交给张。同年4月,吴在登记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同年9月底,因吴到期不能还款,张提出按协议分割房屋并办产权登记手续。吴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屋给张,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张也没有实际搬入该房。同年12月10日,吴找到金某,提出愿意以22万元出售此房,并向金出示了准建证、产权证,金表示愿意购买。同年12月底,吴在收到金交付的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给金,并到张家要求还款本金,同时要求张为金腾房。张认为该房屋系他和吴共有,吴无权将该房全部卖给金某。因双方协商不成,张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吴某和金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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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雨希千寻

    发布于2016-03-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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