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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上写明2009年12月31日交房,在1月初接到了电话通知收房并去领了一张入伙通知书,通知书上没有盖公司公章也没有相关负责人的签章,只写了要交一些款项。而后我提出要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件,开发商只是推脱,最后只提供了一个什么四方签字,小区内环境也明显不具备收房条件,喔提出拒绝收房,开发商给的答复是他们报纸上登过收房的声明,根据合同我如果拒绝收房产生的后果由我来负责,因此我准备给开发商发个拒绝收房通知书,那么这个拒绝收房通知书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发给开发商具备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我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将拒绝收房的通知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发给开发商?希望相关律师能给出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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