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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承租人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能由房管部门指定吗?

    是这样的,原承租人为我奶奶,已亡故;现在户主为我的父亲,一本户口本一共6个户口,分别为我们一家三口及我大伯父一家三口,大伯父一家三口是早些年分别转入我家的,并不常住在户口所在地;其女儿已结婚且有住房;我大伯父本人在上海崇明也有一套公房;现在由于该房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组要和承租人商谈,但由于我大伯父不同意将承租人由我奶奶改为我父亲,故我家现在的情况等于没有承租人,需要我父亲和我大伯父共同签字确认,但我大伯父提出了要2套房子的要求,实际上等于把我家的合理要求给挤占了,而这套房子的租金一直以来都是由我家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让出租人指定我父亲为新的承租人呢?

    户口 租房 户主 房租 举报

    提问者:kafeinanhai

    发布于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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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小二儿黑 丨Lv 4
    可以申请物业指定,但是物业不指定的话,还是需要共同签字的。你们应该作为一户安置,然后考虑动迁款或者房的分割。欢迎当面咨询,电话:13917251465。
    +1 2010-12-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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