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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办房产证应该补缴房款吗

    我于2005年10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4.5平方米,交房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但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11月16日。交房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赔偿了一定违约金。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在业主们强烈要求下,2009年8月底开发商与房管局一起对房屋面积进行了测量,准备办理房产证。测得面积为99.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大4.8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先补缴购房款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当时的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事先准备的,其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约定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请问能否向开发商对延期办理房产证进行索赔?能否以开发商事先选择了面积差异处理约定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的约定,不符合国家关于超出3%误差比部分让开发商承担超出3%的房价。应如何处理比较有利?

    房屋管理局 房价 购房 产权登记 举报

    提问者:心缘网缘

    发布于20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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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wz527463 丨Lv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比较复杂,建议带合同面谈。关于迟延办理房产证问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可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详情电话联系。
    +1 2010-12-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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