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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是房主授意其两个女儿(其中一人后经查实非房主女儿)与我们商谈之后,由房主本人签署。后因解压问题,其女儿与我们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后经查实其协议并未使用真实姓名。且签署协议时,她们当面电话确认房主本人口头授权,但事后又反悔,并不予书面追认。现因卖方无法自行解抵押需要我们资金支持,出面协商的又是这两个女儿,我方要求其出示委托函及其与房主关系的法律证明,对方当即恼羞成怒,出手打人。对方说房子不卖了,但无房主本人的授意,目前未追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若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我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对方主张撤销合同,在各种情况下予以确认。若对方在主张撤销合同后又反悔,要求按照合同继续执行。我方是否能不予执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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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爱因斯坦2002

    发布于2016-01-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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