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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0月24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规定:乙方交定金人民币10万元给甲方

    2014年10月24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规定:乙方交定金人民币10万元给甲方。并承诺一年内不能退订。本认购协议书签订满一年后,乙方有权选择不认购该商品房物业。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认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回定金人民币10万元给乙方。并按每平方米420元的差价,向乙方支付差价补偿金。(乙方在协议书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是117平方米,420X117)49140元。若甲方违约,逾期付款,就要按照每日10万元x1.5‰,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现在一年已经过去,甲方的商品房根本就没有动工。乙方已经把〈退出认购申请书〉递交给甲方。在申请书上,乙方明确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规定申请,要求甲方在2015年11月25日前,支付定金和差价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49140元给乙方。甲方也已经在申请书上确认并盖上公章。可是,支付的时间早已过去,甲方违约,逾期不付款。后来,乙方又多次要求甲方支付,但甲方至今分文不给。所以,乙方想起诉甲方。在此,请问律师几个问题:(1),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差价补偿金合法吗?合同法和民事法有哪一条规定是合法的。因为,甲方想把这件事说成是借贷关系。不可能吧!我们是有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而且里面还注明有房号面积单价。(2),乙方要求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也是合法的吧!合同法和民事法有哪一条规定是合法的。因为甲方说利息太高,法院不支持。(3),甲方只承认支付10万元定金给乙方。差价补偿金和违约金甲方不愿给。有什么办法要求甲方按合同协议书执行付款! 谢谢律师在百忙之中给我回答!?? 北京市

    购房 认购 物业 违约金 举报

    提问者:tianyi302

    发布于2016-01-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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