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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份购入一二手房,房价26W,首付10W约定10

    8月份购入一二手房,房价26W,首付10W约定10月底付清,后因贷款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付清,后联系中介和房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1月底付清,后来银行贷款办好通知12月14日才能打款至房主账户,房主以卖房款原来是用于购入新房,由于我未按约定付清16W尾款故向其子借款16W,16W是其子做生意进货用。故要求我赔偿其子生意损失按照16W的百分之一每日,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是否构成违约,如果违约应该赔偿多少?注:购房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赔偿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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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恋人宿舍

    发布于2015-12-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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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tingzhengp 丨Lv 3
    您好,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无约定没有依据!
    +1 2015-12-01 举报
  • benbi 丨Lv 0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无需赔偿。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1 2015-12-01 举报
  • 富贵二胖 丨Lv 4
    如果没有按时付清房款的确构成违约,但是赔偿金额应依据合同约定或由对方举证损失,如需法律帮助,我愿助您一臂之力,如回答满意请采纳或给予评价,谢谢。
    +1 2015-12-01 举报
  • xingshi_chen 丨Lv 4
    你好,你与房主买卖合同,房主向其子借款,以及其子生意损失是三个不同法律关系,你不需要赔偿他的生意损失。但你未按时付清房款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2015-12-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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