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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及关于房改房产权的更名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我的问题是,房改时我分到一套A退出来的房改房,该房只是初始登记(30%国家,70%个人)的共有产权直管公房,现在我已经住了10多年了没有纠纷,但我还没有办理更名,请问上述28条是否适用。因为房改政策有规定,住新房必须退出旧房分配给其它人住,那么请问:是否与条例中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一句适用呢?凭借单位分房证明是否可以要求更名呢?不需要通过A。有其他的适用的条款可以适合我的这种情况的吗?如果用A 的名分购买全部产权再转户,是不符合福利房一人一个的原则的。

    物权 房屋登记 福利房 旧房改造 举报

    提问者:lvtee

    发布于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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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搜房网友 丨Lv 10
    房改房是产权吗
    +1 2011-09-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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