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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刘林 经纪人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不同于房地产的转让,如果把同一本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房屋分别转让给多个产权人时,除了共有以外,应当明确区分各人所有的房屋的具体位置及面积。而将同一本房屋权属证书上所列的房屋抵押给多个债权人时,有两种方式:一是将编有不同幢号、房号的房屋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这时应当区分向每一个抵押权人所抵押的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另一种方式是以该权属证书上的所有房屋全部抵押给某个债权人,而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则作为该权属证书上所有房屋价值余额部分的抵押。此时就不能为各个债权人区分抵押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这两种方式的抵押,其法律效果不同。将编有不同幢号、房号的房屋分别抵押的,各自按约定单独行使权利,相互没有影响。而后一种方式的抵押则应受到优先受偿的位次性的影响,登记在先的应优先受偿。 因此,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抵押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办理
    +1 2015-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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