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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到手价合同中,卖方为外籍,坚持公证费(未约定)由买方承担,该怎么办?

    签的居间协议中约定为到手价,交易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现因为卖方为外籍,需要做合同公证,公证费没有说明也未被中介告知. 我提出协商各自承担一半,但对方坚持不妥协,以致无法取得公证的合同办理有关的审税手续,合同约定交易日期为10月30日,到时如果无法按时完成交易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该由谁承担?我该怎么办? 北京市

    购房 房产公证 房产纠纷 房屋 举报

    提问者:doquan78

    发布于2015-09-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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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青青纸鸢 丨Lv 0
    看谁的过错,约定是到手价的,对买方不利。
    +11 2015-09-20 举报
  • 网络缘分天空 丨Lv 5
    对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1 2015-09-20 举报
  • 可爱小小羊 丨Lv 2
    如果协议中已约定为到手价了,应当由你方承担
    +1 2015-09-20 举报
  • 洁洁在线 丨Lv 0
    签的居间协议中约定为到手价,其他费用应你来出。
    +1 2015-09-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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