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房屋买卖到手价合同中,卖方为外籍,坚持公证费(未约定)由买方承担,该怎么办?$https://m.fang.com/ask/ask_11945243.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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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到手价合同中,卖方为外籍,坚持公证费(未约定)由买方承担,该怎么办?
签的居间协议中约定为到手价,交易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现因为卖方为外籍,需要做合同公证,公证费没有说明也未被中介告知. 我提出协商各自承担一半,但对方坚持不妥协,以致无法取得公证的合同办理有关的审税手续,合同约定交易日期为10月30日,到时如果无法按时完成交易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该由谁承担?我该怎么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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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oquan78
发布于2015-09-20 北京市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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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纸鸢
丨Lv 0
看谁的过错,约定是到手价的,对买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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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缘分天空
丨Lv 5
对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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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小小羊
丨Lv 2
如果协议中已约定为到手价了,应当由你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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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洁在线
丨Lv 0
签的居间协议中约定为到手价,其他费用应你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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