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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乔威 经纪人
    第一、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承担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之定金罚则 订约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将来合同之订立,否则定金罚则发生作用。但在何种情况下该罚则始能适用,立法未能统一,使司法认定陷入困境。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在相同条件下任何人均不能订约的,则成立“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不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无息返还本金。 第二、带未决条款居间合同,磋商不成的,订约定金应当无息返还 实践中绝大多数居间合同都带有未决条款,留待签订买卖合同时进一步协商。若对未决条款磋商不一致而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卖方应将收取之定金无息返还买方。在审判实践中,易出现一方当事人实际已无签订主合同之诚意,但就居间合同中未决条款进行磋商时,故意提出苛刻条件,而使主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这时则应认定其未履行诚信缔约义务恶意磋商而适用定金罚则。但判断当事人是否故意以恶意磋商之形式拒绝订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10 2015-09-15 举报
  • tonnydu 丨Lv 8
    不合适了,,
    +10 2016-02-06 举报
  • tonnydu2010 丨Lv 8
    也不一定了,
    +10 2016-01-1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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