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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拖带合同,由A公司将B公司的一个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从日本拖到荷兰。合同约定使用2号

    由A公司将B公司的一个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从日本拖到荷兰,但A公司尚有1号拖轮可以履行合同,虽然2号拖轮因意外而沉没:A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免除自己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合同约定使用2号拖轮(A公司有1,认为。A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2号两条拖轮),在合同履行前,然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拖带合同,2号拖轮意外沉没,B公司不同意,仍有履约能力。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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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乱唱

    发布于2015-08-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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