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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不久前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居间协议上写明交房日期为10月15日.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上家要求交房日推迟到12月30日,并答应付6000元作为两个半月的租金,当时我也表示同意,于是合同上写上交房日为12月30日,但未提及作为租赁及6000元租金之事.一周后中介补写了一页,说明了10月15日至12月30日为租赁期,租金6000元.双方签字认可.约定中没写付款日期,也未写违约责任.现我因种种原因想反悔,希望在10月15日收房.请问,我需付违约金吗?违约金多少?如对方坚持要履行合同,我能怎么办?谢谢解答.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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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kaisibaoer

    发布于2015-08-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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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rshling 丨Lv 0
    法院起诉。。。
    +1 2015-08-17 举报
  • jiangshanh 丨Lv 4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1 2015-08-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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