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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为什么能罔顾业主利益,肆意执行?

    南京一家楼盘,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延迟交付长达一年半,业主至今无法收房。几番了解,得知开发商债务缠身,被多方诉至法院,多家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都把目光放在了本该用于项目后续建设的专款专用的“预售款监管资金”上。目前,该监管资金已经被多家法院及地税机关几乎执行殆尽,没有了这笔建设资金的支持,项目被迫停工,交房日期无限期押后。既然多个规定及文件都明确该款项的“专款专用”,为什么法院、地税在划扣的时候,还视若无睹? 北京市

    房屋预售 业主 收房 开发商 举报

    提问者:斯普林斯特

    发布于2015-07-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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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笑梦伊涟 丨Lv 4
    我来补充一点题主说的“既然多个规定及文件都明确该款项的“专款专用”,为什么法院、地税在划扣的时候,还视若无睹?”法律是分级别的,而规定与文件只是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罢了。法院是依照法律来行使审判权的,而非依照政府文件、地方性规章,这些只能是参照,但并不会作为裁判的标准。也就是说你现在所描述的问题只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性文件,如果违背了,只是行政处罚但这并未被立法保护,法院也就按照既有的法律一视同仁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正当权利。
    +1 2015-07-14 举报
  • 明月池馆 丨Lv 2
    补充一点,在破产清偿顺序上,税款是优于一般债权的。
    +1 2015-07-14 举报
  • jojo88729 丨Lv 1
    谢邀。客观上说,是因为法律不能仅保护业主(购房人)利益,也要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大致的法理情况如下:预售款性质上属于开发商的预收款,自收到起已经成为开发商的财产。正因如此,开发商才对购房人形成了债务(按期交房/退还预售款/赔偿损失)。预售款专款专用是指开发商不能挪用,并不表示它在产权上不是开发商的财产。开发商被法院判决需要偿还债务而又未能清偿时,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商的财产(税务机关的情况类似)。这个财产自然也包括已经属于开发商财产的预售款。购房人在法律地位上同样是一般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更具有优先权。在开发商财产有限的情况下,谁先执行到财产,谁就能得到。并无理由要求开发商的财产只能用于对购房人清偿。所以,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预售款。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不将预售款用于偿还与后续建设无关的债务,那么开发商有可能(只是有可能)得以将房屋建完,并取得更多的销售收入,从而使所有债权人(包括购房人)都得到清偿,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情况。但实际上,即使将预售款用于后续建设,也不一定就能支撑到将房屋建完。当各债权人对此不抱信心,或者不愿意等待时,自然会选择先执行预售款再说。当开发商债务缠身时,这种信心会降到更低的水平,引发更多的强制执行。
    +1 2015-07-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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