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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城市打工狗,同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弱势一方被规定了各种违约后的罚款行为。想请问各位大神,这样的合同局域法律效益吗?如果,我哦想在合约未满就搬出去住,应该如何?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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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pplepineapple

    发布于2015-07-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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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夏月彤 丨Lv 0
    一、承租人(即二房东)经出租人(即原房东)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即题主)(合同法第224条)。但需注意:1、须经出租人同意;2、未征求出租人意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同意转租(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3、超期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超期部分无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二、承租人(此处指题主)享有以下法定解除权: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法231条);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法233条);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4、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一是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二是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是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8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三、可撤销的情形题主提到合同中有很多罚款条款,可能满足合同可撤销的条件。合同法5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属可撤销的情形之一。
    +1 2015-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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