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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2008年2月进入常州YT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我2008年2月进入常州YT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策划方面的工作,2015年2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并签订保密协议作为附件,附件约定: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公司担任何职务,包括股东。2014年10月,我和几个朋友入股成立了一家江苏JL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产营销策划,公司业务主要为建筑设计工作,尚未涉及到房产营销工作。2015年6月公司以我违反保密协议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YT公司进行赔偿?赔偿多少?本人的2014年固定年薪为288000元。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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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投篮游戏天天玩

    发布于2015-06-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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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shoubuliao2 丨Lv 3
    你这种情况存在比较严格的举证问题,即证明公司非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如能证明,可以向公司主张7年的赔偿金(14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1 2015-06-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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