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房子纠纷问题

    我们单位有上百户人家与单位之间房子纠纷问题:我们在2004年集资了新的房子,单位要求我们按与单位之间签订的一个协议按原来集资时的价格(1997~1998年)退还原来的集资房,但是我们原来的集资房是完成了全产权的,并且已经居住了十年了,按照我们集资户与单位签订的“重庆市集资合作建房补足价款完善产权协议”第六条“购房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享有完全产权,住满五年后,若愿出售,只能按市场价(经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卖给**,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的规定,我们是可以不退还原来的集资房的,或者说不能按照原来集资时的价格来退还的,应该根据现在的市场价格来退还原来的集资房,不知道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与合法,如果我们的要求是合理的,我们愿意请来帮助我们与单位打这场官司! 北京市

    购房 房产纠纷 房屋 房地产 举报

    提问者:帅得惊动了天

    发布于2015-06-01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这个问题暂时没人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