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 长沙县星沙凯丰景上鑫苑的业主,2007年11月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是2008年7月30日前交房,3月13日开发商发通知书通知交房(交房通知书上写明3月10日),后经业主验房,房子根本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交房标准(无围墙和无任何绿化,也没有国家强制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由你们应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表》和其它证件),由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我们拒绝收房。而且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一天赔付违约金,开发商也没有明确表示赔款,后经多次协商开发商说长沙县建设局3月18日出台一个文件说2008年是多灾多难的一年,冰灾除去25天,奥运会除去30天,地震除去30天,开发商说这种不可抗力的因素一共除去85天,(合同注明不可抗力因素因书面通知业主,但开发商从来没有通知过.)请问一下长沙县建设局这种在09年3月18日出据的文件可以帮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吗?(来自长沙景上鑫苑小区)

    购房 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产纠纷 住宅质量保证书

    提问者:visacgreality

    发布于2015-05-31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这个问题暂时没人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