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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grt627 丨Lv 0
    所购的房产是不用在地税办理登记的,只是向那报一张表而已。如果开发商给你办理更名,那地税那边是没有问题的。办理房产证时的名字是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的名字。就是说你的合同在房管局没有备案,那你现在更名没有政府方面的问题,只是开发商在故意刁难你。
    +1 2015-05-22 举报
  • 尼路 丨Lv 3
    依法签订的协议就具备法律效力,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会影响协议是否最终履行,买受人是否能获得房屋产权。协议签订后,出卖人也可以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房产仍属于出卖方,但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方最高可获得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返还。建议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还是应在购房协议签订后尽早支付购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参看以下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1 2015-05-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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