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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恋一小屋 丨Lv 3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编辑本段有效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格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预售方和预购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条件的限制和要求。1.预售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预购方应当具有的条件。从理论上讲,预购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有两种特别情况:(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方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无当地户口的人买卖本地城镇房屋将取决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买卖法规。
    +1 2015-05-21 举报
  • 吉古吉古 丨Lv 4
    一手房需要5证齐全才可以卖的,要看看其他的几证有没有。
    +1 2015-05-21 举报
  • guanli4 丨Lv 3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1,土地使用权概况。合同中应有专门条款写明商品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的取得方式、具体方位、面积、使用年限等状况,以及土地使用证的批号。在此条款中应注意房屋占有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年限的,其中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而预购商品房者自开发经营者手中获得其转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再是其原取得的出让年限,而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房屋概况。此条款应写明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3,房价款及定金。写明每建筑平方米的人民币售价,房价总额,以及预购交付的定金数额,还写明汇入预售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4,交房。写明交付房屋的具体日期、地点。5,过户手续、权属证件的办理。6,违约责任。写明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违约金的金额。7,生效。写明合同自何时生效,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等。8,争议的解决方法。一般发生争议后首先双方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当然,合同中还应当首先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 2015-05-21 举报
  • 别离刀 丨Lv 0
    何谓“预售”,就是卖给你,但是房子还没建成(或是还没办法拿到产权证),你定金付了,就会给你预售合同。首付暂时不用。等到房子建成,或是可以拿到产权证时,如果你按揭付款,产权证就会抵押在银行,直到按揭结束才会把产权证给你。如果是一次性付款,马上就可以有产权证。(也要开发商把产权证办出来)
    +1 2015-05-21 举报
  • 静约 丨Lv 0
    商品房预售合同还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1 2015-05-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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