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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关于北京的购房新政。

    我的购房合同是在国八条颁布前签订的,交了首付98万,并且支付了部分中介费。但是贷款一直没办完,没过户。后来颁布了新政,我的税增加了近20万。这种情况能否与中介、卖方三方无责任取消合同,退还首付,及佣金?看到你解答其他人的答案是倾向可以取消合同的,想在确认一下。谢谢。 北京市

    购房 合同终止 贷款 购房合同 举报

    提问者:王之歌K

    发布于2015-05-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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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wantongwz 丨Lv 4
    可以三方免责节约,有具体的相关案例,我给您贴出来:2010年7月29日海淀法院通报,因认定新国十条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法院判决解除张先生购买第三套房的合同,卖方须返还15万元购房定金。这是“新国十条”等房市调控政策颁布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第三套房买卖纠纷。 今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但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庭审中,张先生提供了与妻子马女士的结婚证,并拿出两个房产证,显示两人名下已分别登记了海淀区、朝阳区各一套房产。房主宋女士虽然对此没有异议,但她认为,两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而且合同当中已经约定,如果买房人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应补足购房首付款。因此不受新国十条中关于住房贷款的限制,应按合同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张先生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因此涉案房屋正是“新国十条”规定的第三套房,属于暂停发放贷款的范围。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女士须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法官释案此案判决结果参照行业惯例此案主审法官曹力表示,虽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而且合同中对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情形做出了约定,但结合合同中其他条款以及房屋买卖行业的惯例来解释,是指因买房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贷款未获批准,而不是指任何原因所导致的贷款未获批。因此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合同签订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方式无法实现或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属于合同情势变更,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追问 我的情况好像更复杂些,在新政颁布前签了网签合同,当时中介说可以帮忙避税,就是阴阳合同,但是他们一直拖着不办贷款,直到颁布新政后,由于我是外地户口,过户要提供5年纳税证明或5年社保,就是说如果改网签价格,我就不具备买房资格了。而如果不改,按照之前的合同就要交20万的税。我不知道,这么说您能不能明白……像这样的情况,能取消合同么?
    +10 2015-05-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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