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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共维修基金的二手房过户
打算在北京昌平买一二手房,是通过中介买的.房本是96年的.原业主买了以后就一直没有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没有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事情,我一直不知道.签定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上有这样的规定:"出卖人同意其交纳的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帐面余额转移到买受人名下."在合同的最后有一个其他约定,我们是这样约定的:"在房屋过户当日,之前该房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业主结清."请各位指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应该由谁出呀????谢谢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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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ichardB
发布于2015-05-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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