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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债权购房签定的商品房房买卖合同因无预售许可证而无效,请问开发商应承担何责?

     文案例针对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的情形。现有一案是债务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在收取债权人借据后与债权人签定商品房房买卖合同并开买房收款收据(即用债权购房),以实现以物抵债。现债务人虽不反悔但因债权人发现存在一房多抵、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经一审法院认定商品房房买卖合同无效,原以物抵债已无法履行,应退到原债权债务状态。请问在此情形下债务人作为房地产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怎样主张债权人的权利?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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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玩童王

    发布于2015-04-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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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liuyue0105 丨Lv 3
    你好!结合各方面情况分析确定。
    +1 2015-04-29 举报
  • 家有小小公主 丨Lv 0
    返还债权人借据
    +1 2015-04-29 举报
  • 婚姻不是那样 丨Lv 0
    签订合同时隐瞒事实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 2015-04-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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