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大网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内容,并对征地情形、征收补偿标准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以及入市办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日。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实现“多规合一”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2、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征地的情形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一是在款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
二是在第二款中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一是在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 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都应当用于耕地开发和保护,建议保留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规定;同时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5、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以及入市办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一是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在草案第二十条款中增加“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
二是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在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是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制定”。
- 6、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有的意见建议,根据新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表述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同意这一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未作修改。此外,还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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