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均价进行销售,但允许降价。新的细则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就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基准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开发商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基本建设成本的2%,利润不得超过3%。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开发商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与开发无关的捐助、各种违约金等费用不得摊入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最根本区别是,前者在建设中政府减免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土地是划拨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绿化费,减半征收人防费,有的收费是按照限收取。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为了让利中低收入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按照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测算,在地段、楼层、建设机构等方面完全相同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每平方米大约要便宜300元。但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时,有些政府给予的优惠要不来,比如土地出让金,在出售时还要缴纳。
至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主要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的调整。如果加上开发商允许的3%利润,再加上3%的上浮价格,在目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会大大激发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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