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行为,根据厦府[1999]综94号文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干部职工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做好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工作,确保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不错不漏,同时严格按照《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办事流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审查工作,对职工填报的家庭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签字并对审核意见承担审查责任。
四、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制度,应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表》在单位公示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单位应将经办人、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或(及)《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通过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收件窗口报送市房改办备案。
五、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档案制度,应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或(及)《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和《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等材料归入职工个人档案。
六、对工龄实满3年以上,未满20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各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预支协议。
七、各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款应打入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按住房公积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八、职工必须如实填报住房情况,不准虚报冒领,骗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款。凡违反规定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视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除追回所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款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党政纪律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历年来发放、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情况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存在问题的要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不进行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进行严肃处理。
十、市监督局、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将组织对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十一、各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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