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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粤新国五条相继出台 烟台细则何时会落地?

房天下2013/03/31 09:1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最后一天。

今天是地方细则出台的最后一天,京沪广粤渝等城市新国五条细则相继出台,北京新国五条细则内容称:自3月31日起,京籍单身人士限购一套房,出售非住房征20%个税。北京自住型房价逐步纳入限价房管理;上海新国五条细则内容称:严格执行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三套房停贷,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20%计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明确按物价水平控制房价。

烟台细则何时落地?香逸中央营销总监王德才表示,政策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而烟台本身也有市场的特殊性,因此烟台地方细则不会立刻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酝酿和准备。在内容方面也不会对市场有太多的干涉,实质内容不多,这主要是出于地方政府对开发商仍有一定的保护。倪斌认为改善型购房者可能受国五条细则误伤,而对首次置业的刚需购房者影响较小,地方在考虑落地国五条细则的时候,可能也会适度放松,以免误伤刚需。而在谈到烟台地方版国五条示,倪斌表示,烟台地方细则可能不会有什么新意,不会有什么太严厉的措施出台。

对于京沪新国五条,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1、离婚以单身人士身份购房至多可买一套;2、五年为界区别对待,延续原有政策精神有合理性;3、如何核定"价差所得"似还需有细则。4、尽快出合理细则是政府责任。

南京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认为:1、核心均落在个税严格按20%差价执行,一线城市强硬从严责无旁贷,虽有定调之威,但是二三四线如何跟进,尚待观察;2、限购仅在北京升级;3、个税、购房资格与婚姻挂钩,有待优化;4、房产税被彻底弱化处理;5、二套房贷双提成威慑调控;6、购房证明、信贷审查收紧。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云昌对房天下表示,今日北京出台的“国五条”地方细则明确提出,要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是一个新亮点,但如何界定什么是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是关键。政策的目的性很强烈的表现出要保护刚需,打击投资和投机,“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顾云昌分析称。

顾云昌认为,北京想要达到控制的目标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从目前出台的政策而言,还属于行政性政策,甚至是强化行政性的政策。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越调越高,顾云昌表示,问题所在并不在于调控政策,而是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房价要想控制好,应当从货币放行、土地政策、金融环境以及财税政策来入手。北京的细则还是比较细致,但北京房屋的需求量很大,应当整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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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五条调控细则出台,严格执行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三套房停贷,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20%计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明确按物价水平控制房价。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进一步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物价水平,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房屋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交互共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要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加以制止、纠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实行效果监测和评估,做好预案,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税务、房屋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按照全年供应量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编制本市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一季度公布全市年度供地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计划推进,确保全年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住宅产业化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同时,建立土地出让前研判制度,完善优化土地出让方案,搞好市场分析监测,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深化完善“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全力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进一步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全年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旧住房综合改造10.5万套、75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730万平方米。

要细化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供应政策,合理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供应范围。优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工作,完善两代及以上成年人复合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口径。

要全面推进旧区改造工作。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改造,逐步推开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出台“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措施,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全年拆除二级旧里以下房屋70万平方米。推进完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全年完成40个外围市政配套项目建设,加快引进教育、卫生、商业等优质资源,确保入住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公共(单位)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来沪务工人员供应。

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完善激励政策,健全标准规范,构建技术平台,加大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力度。

五、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各项制度规定,房屋管理与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进一步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等规定。对预销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管理指导的,可暂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违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的,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等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

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金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违反限购政策、捂盘惜售、闲置土地和炒地、挪用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开发项目贷款、批准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处罚和限制。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不同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房屋管理、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可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走势研判。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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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本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既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首都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毫不动摇,常抓不懈。

(二)认真落实房价控制目标。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三)建立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税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认真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房地产调控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切实做好房价稳定工作,确保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全市房价控制目标总体一致。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进一步强化购房人贷款资格审核,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预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八)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统筹考虑本市人口、资源、环境因素,保持适度土地供应规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房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场监管。继续实行供应计划地块公布机制,合理安排土地开发供应节奏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存量土地储备开发力度,尽快形成实际用地供应。对已供应的土地,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公示、处置力度,密切跟踪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落实2013年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的任务。二季度前完成项目供地、规划等手续,落实财政资金,三季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推进新增五片棚户区改造。开展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10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程,做好城乡结合部地区重点村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十二)加强建设分配管理。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统筹管理,严把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统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完善保障家庭的经济及住房状况审核机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来京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入住家庭后顾之忧。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十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六、强化市场监管和预期引导

(十五)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掌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对外发布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

(十六)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对其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十七)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抢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和租金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主动解读市场走势、调控政策措施及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对误导市场、误报误读的不实信息和言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问题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九)加强基础性工作。按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础信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别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调节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促进首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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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切实承担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和预期引导、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等七方面提出了十九条具体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了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即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通知》要求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自3月31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3月3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落实2013年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的任务。

《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通知》还提出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别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调节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促进首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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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广东版国五条细则出炉,作为地方版细则,广东国五条细则要求严格楼市限购限价政策,广东国五条细则原文一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政府稳定房价的责任

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稳定房价的具体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地稳定房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及时对该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

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国办发〔2013〕17号文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地区要组织房管、公安、民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购房审核工作机制,严格把好限购关。

三、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要于201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要进一步探索完善“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房价或竞配建保障房”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价格过快上涨。要建立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3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基本建成11.6万套、新开工建设7.84万套,各地要尽快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抓紧做好立项、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确保新开工项目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开工、2012年前已开工项目在2013年底前基本建成。要结合落实《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完善中长期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量较大的地区要尽快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特别注重公共交通系统配套建设。各地要抓紧完善本地区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多部门信息资源共享。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城区要把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有关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各地要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要按要求完成与省房地产数据中心的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测试,并按统一标准实施改造升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交易和租赁的权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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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发布落实"国五条"实施细则,通知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的房价控制目标,于社会四月底向公布。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明确房产税征收,二手房交易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20%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今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渝府办发〔2013〕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的房价控制目标,于社会四月底向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的分类指导、督查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工作不得力的,市政府将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3建成15.58万套、新开工23.39万套保障性住房,确保完成国家目标任务。继续推进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在主城二环内的21个人口集聚区中科学规划公租房项目,与商品住房共享配套服务。协同推进公租房开工率、竣工率、配套率、配租率和社会管理机构到位率;实行封闭管理,公租房不能转租和上市交易,仅能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回购。建立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准入、退出、分配等环节的监管,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保障房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继续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三、加强普通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严格限制容积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合理安排出让时序和选择出让区域,引导和调节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三分之一。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公布全市及主城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主城区以外的其它各区县(自治县)公布当地的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强化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上涨过快、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可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开发贷款需求。

五、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差别化税率征收政策。

六、强化商品住房市场监管。加强预售管理,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对捂盘惜售、虚假交易、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要采取暂停预售、降低开发资质、停止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等惩处措施。国土房管、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强化对预售资金的管理。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公安、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查处和公布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在开发和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七、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舆情监测,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情况要及时主动澄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稳定市场预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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