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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房管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购房申请规定

新乡房管局2014/01/13 08:3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为规范新乡市房屋登记行为,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经中心2013年12月17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夫妻房产登记作出如下规定:

1、自2014年1月1日起,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契约时,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在买方一栏当填写夫妻两人名字,房屋登记以合同为准。合同签订为两个人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办理共有房屋登记;合同签订为一个人,办理单独所有,不需要提供相关婚姻关系证明和另一方到场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

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为宣传推广阶段,此阶段买卖合同签订时为两个人的,若要办个人一单独所有,另一方需到场出具书面约定;买卖合同签订为一个人的,若要办理为夫妻共有的,需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2014年5月1日以后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先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办理房屋登记。

3、201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来规定和要求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依此规定为准。

4、行政事业服务科、备案科应及时通知开发企业做好告知工作,签订合同时告知买受人信息,便于购房人按需要办理房屋登记。信息中心在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做好宣传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向中介机构和申请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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