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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财物被盗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获支持

新余晚报2012/10/23 09:5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因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新余永康物业公司将业主张某告上法庭。9月27日,分宜县法院就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调解:被告钟某支付原告新余永康物业服务公司住宅物业服务费954元。

2008年4月1日,原告新余永康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开发商开发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钟某购买了该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面积为132.50平方米。2009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管理和服务,同时还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40元/m2。被告自2010年1月开始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

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支付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拖欠的物业费1590元。

被告认为,其家里价值5000余元的电视机被盗,物业公司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定期巡逻等未尽到安保义务,被告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分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合同法》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是,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改进,从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被告对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财产被盗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不能因财产被盗而作为不交物费的理由。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认识到自己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表示同意减除一年的物业费,被告也感到物业管理的不易,表示不再主张财产损失的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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