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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土地改革方向各不同 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

新京报2013/11/2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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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决定》起个名字,‘全面改革60条’”,昨日,在国新办举办的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决定》有关内容的吹风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说,这份2万多字的《决定》释放的改革力度空前,16个部分中有15个部分是改革的领域,60条中55条是重大改革任务而且如何落实有组织等保障。

三类土地改革方向各不同

在农地改革方面,杨伟民指出,从《决定》的内容看,凸显了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一是守住底线的原则。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搞私有化;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二是问题导向原则。发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三是试点先行原则。农村土地改革需要统筹研究、统筹考虑,不能一哄而上,搞刮风。

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必须弄清农民的财产是什么,土地和房子是最主要的。之所以强调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要“慎重稳妥”,是因为农民就这么一处房子,如果经营失败、抵押担保出现问题,农民住到哪里去?所以要探索一系列办法创新性地推进改革。

“十条措施”掀国企改革高潮

杨伟民说,尽管我国国企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依然存在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多腿经营导致部分国企负债率过高、垄断部分行业挤压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空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决定》提出十条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具体包括:

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

二、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与十年前我们提出的管人管事管资产、三个管理相统一原则不同。

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五、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上交公共财政的比例,2020年提到30%。

六、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这意味着今后对国企改革要分类推进。如对类公益性行业企业,国有资本要加大投入,重点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体现国有资本服务国家的战略目标;对第二类自然垄断性行业企业,要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络和运营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同时进一步破除行政垄断。

七、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增加市场化选聘国企管理人员的比例。

八、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九、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全民的资产投资若出现大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决定》强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这句话有很深刻的含义,既然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就带来上交、重大信息公开等问题,确保更多投向公共服务。

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通过这十条措施的推行,国有企业将迎来第二轮改革的高潮。


三类土地改革方向各不同 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

倘若集体土地畅通无阻入市,很容易对“土地财政”形成冲击,这时候,不排除一些地方为了维持自己高位运行的土地存量的价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此一规定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将“同地同权同价”,这一政策无疑具有破冰意义,有利于打破土地市场的二元结构和剪刀差,尊重和保护农民的财产权,提升农民话语权,同时,还有利于提升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不过,这一政策要想完全落实,并不容易。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有个前提,即“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首先得承认,这一前提很有必要。那么,什么样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推向市场?规划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如何合理制定,不至于成为农地交易的“拦路虎”,这都是需要正视的现实问题。

中央政府的规划不可能管到村的建设。可行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但规划权下沉后可能会有两个问题,一是盲目将辖区内的村庄占地列入商业开发范围。二是另一个极端,倘若集体土地畅通无阻入市,很容易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形成冲击,这时候,不排除一些地方为了维持自己高位运行的土地存量的价格,拿规划做挡箭牌,限制甚至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这两种情形都要克服,克服的办法是加强村庄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做到公开透明,尊重民众,尤其是农民的意愿,实现规划的民主化与法治化。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一般性指导意见。

另外,土地的用途管制,也可能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难以逾越的门槛。防止此种情形发生的办法,需要国家从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体制的设计开始。可以考虑在划定农业保护区,采取一系列技术性措施,如连续大面积划定、改变行政管理层次等,克服目前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很多弊端。与此同时,对于农业保护区以外的土地,可以看做允许做非农产业开发的土地,交给地方管理,中央不再干预,更不再进行指标控制。有了这个制度,便可以考虑将农业保护区之外的全部集体建设用地推向市场,允许农民和村集体自由交易。

财产权,只有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才能实现。“集体土地入市”要让农民和村集体真正受益,防止政策被地方架空,必须要在相关制度上进行更缜密的设计,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扫除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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