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居民9年前卖掉房子 因拆迁卖家又反悔
齐鲁晚报2010/09/15 14:0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9年前奎文区的胡某已将自己在村中的房产出售,如今听说房子要拆迁了,胡某又将买家告上法院,希望要回房子。14日,奎文法院在金宝社区公开审理此案。
2001年9月18日,奎文区某村村民胡某在中介人的见证下,与从东北来到潍坊定居的刘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他在该村的砖瓦房四间及附加设施,以3.5万元卖给刘某,并立下契约:“一次付清,永不改悔”。买下房子后,刘某一家就搬了进去,一直居住至今。
今年8月9日,胡某突然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他与刘某的买卖协议无效。
14日,胡某的代理人称,胡某将房屋连同集体的建设用地一同转卖给刘某,双方的房屋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且不受法律保护,应该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而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并已经实际履行,胡某与刘某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明确写明了永不悔改,而胡某因拆迁问题判令合同无效,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一个的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当天庭审的以休庭告终。庭审结束后,胡某的代理人告诉记者,由于房子出售了,如果一旦拆迁,胡某就得不到补偿,而刘某不是村里人,也得不到补偿。而刘某代理律师说,当年刘某从东北来到潍坊,由于资金有限且有意想在潍坊落户,就买了这套房子,当时并没有考虑拆迁的问题,没想到9年后惹上了麻烦。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在拆迁过程中,类似的案例时有出现,公开审理此类案件,就是为了提高市民们,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村集体财产,将很难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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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拆迁房买卖纠纷案庭审结束后,记者了解到,未拆迁房的所有权问题,尚有明确发法律规定,但拆迁改造后的住房出售问题,一直遭遇法律空白。据知情人士介绍,潍坊有关部门正在寻求解决办法。
“房子如果还没有拆迁,按照法律法规,应归村集体所有。”14日,奎文区开发区法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一些待拆迁区房产常常出现很多争议,房屋买卖后卖房人反悔这种情况并不少。按照有关规定,本村村民之间可以交易房产,但不能对外交易。但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外村人购买村集体财产的情况常常存在。国内已经有很多成熟的例子,如果卖房人反悔,房子就要归还。当然,买房人可以获得一定补偿。
这位法官告诉记者,其实,最严重的不在于未拆迁房的权属争议。而是拆迁改造后房屋出售了,产生的争议。“一家人得到了多套住房,他们想卖,有人想买,怎么办?”据介绍,国内不乏这种情况。在村集体土地上盖起了高楼,村民成了居民,但房子多得根本住不了。开发商想卖房挣钱,有了房子的村民也想卖房挣钱,也有很多没有房子的人想买,可是,由于是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起的房屋,房屋没有产权证,买房人买来的房子没有纠纷则罢,一旦有纠纷,就只能吃亏。这些房子的空置问题、买房人的维权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在这方面,法律已经滞后了。”
法律没有直接的解决办法,但也可以走正规程序“绕路”解决。陪审员何先生曾在房管部门工作多年,他告诉记者,为了解决拆迁改造后住房的权属问题,潍坊曾试图做出努力。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能够支付一定的出让金,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出让地,就能够办理权属证书。但是,潍坊有关部门曾经做出过一次尝试,很多市民并不理解这种做法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只有很少一部分办理了这种手续。目前,具体的实施措施,涉及房产的多个部门仍在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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