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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房屋拆迁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实时标准出炉

潍坊市住建局网站2013/10/02 02:3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每户6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内有大型设施、大型生产设备和大宗物品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非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以上标准每月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算。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四、固定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有线电视:250元/户;

(二)水表(一户一表):350元/户;

(三)暖气开户费:35元/平方米;

(四)煤气(天燃气)开户费:2500元/户。

备注:未涉及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若有争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套型面积

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六、专家鉴定费

对被征收房屋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每份报告鉴定费不得超过5000元,费用的支付责任按照潍政发号文件第三十一条执行。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11日。国家、省出台新的标准时则按新标准执行。《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财政、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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