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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夫妻共有房居住八年无法过户

房天下房天下2015/10/28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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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君)市民邬某近烦得很,因为她10年前买的一套二手房,实际上系卖房人梁某与前夫武某共有,而武某拒绝协助过户,导致她一直无法成为房主。邬某起诉要求梁某与武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无证据证明此房分割给梁某,法院驳回了诉求。2005年12月,邬某从梁某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梁某告知邬某,她与前夫一年前离婚,这套房子是她的个人财产。邬某将全部房款13.5万元结清后,梁某将房屋和房产证领取证明一并交付。此后,邬某一家一直在此房居住。2007年9月,开发商为房屋办理了房产证,但上面写明权属人为梁某,共有权人为武某。之后,梁某表示自己可以协助邬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同时让邬某联系武某,因找不到武某,邬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开庭时,武某辩称,梁某卖房时未告知自己,他不同意卖房,于是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售房协议》无效,邬某腾房。

万柏林区法院认为,梁某告知邬某其已离婚,又将房屋有关手续及房屋交给邬某的行为,使邬某有理由相信梁某对房屋有处置权,所以《售房协议》合法有效。《售房协议》虽有效,但此房系梁某与武某共有,邬某与梁某均无证据证明该房已实际分割归梁某个人所有,现武某不认可《售房协议》,也不同意过户,故邬某无法取得房产权属,法院驳回了诉求。同时,鉴于武某无其它证据证明合同无效,而房屋实际交付给邬某占有、使用已达8年之久,武某并未提出异议等因素,在未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前,武某无权要求邬某腾房,故也驳回了武某的诉求。

邬某和武某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介绍,梁某和武某可先通过调解和诉讼,确认此房的权属问题,才可确定是否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法官同时提醒,购买二手房时应先到房管部门或开发商处查询房屋产权情况,若卖方与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可要求卖方出具经公证的产权人委托书。另外,还要了解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是否被抵押、担保、保全、查封,以及实地核实房屋是否出租,因为买卖不破租赁,若房屋已出租,即使房屋过户也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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