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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将房屋赠妻子未过户还能撤销吗

石家庄新闻网2017/07/24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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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刘先生咨询:一年前,照顾了我半年生活起居的保姆韩某同我登记结婚,由于她比我小20岁,结婚后提出让我把我名下一套房屋过户赠与她,由她单独所有,而我名下另一套房屋则加上她的名字,与我共同共有。为此,我们还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最近,她一直找我闹,声称怕我去世后我的儿子抢了这两套房,我于是答应跟她一起去过户。昨天晚上,我看到她给他人发了一条短信,“等房子过了户,我就跟他离婚!”现在我想知道,我还能撤销我们签订的赠与协议吗?

法律帮办:《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过户赠与韩某,由韩某单独所有的约定,由于未进行公证,刘先生可依法撤销赠与。

而存在较大争议的则在于另一套加名约定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房产同另一方共同共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赠与房产的一方又主张撤销房屋赠与的,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有的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也有的观点认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法律帮办”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亦属于不动产权属变动,应依照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房产转让的效力。不能以婚姻财产为由将赠与房产转移的效力置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而且,《合同法》百八十六条与《婚姻法》第十九条也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可以并行使用,因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这些关系,应当同时适用《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然赠与协议有合同属性,那么,《合同法》百八十六条可作为调整夫妻赠与房产任意撤销的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著的《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也持类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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