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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出台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网2014/01/24 06:3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市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云集了2000多家企业和数万名外来务工人员。

为了让这些新南通人住得安心放心,2010年3月,建筑面积15.9万平方米的职工公寓正式启用,可容纳两万名新市民居住,取名为“四海家园”,它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租房项目。

南通公租房管理

图为21日拍摄的四海家园一景。记者尤炼

作为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门类,公共租赁住房一直备受关注。2013年12月24日,《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将公租房与廉租房实施并轨管理,并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申请条件、申请程序、退出机制等予以了明确。

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处长曹云华表示,2013年12月以来,国家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南通市按省部署要求迅速贯彻落实,率先将“并轨运行”、“租补分离”等举措落实到有关公租房管理的政府规章中,在全省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是与廉租房并轨后的统称

据市房管部门介绍,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特定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以前,市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均属租赁型保障房,但实行分类管理,资金来源渠道、保障对象、租金标准、受理渠道、审核程序等方面均不相同,房源不能调剂使用,也给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带来了不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一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将原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建设计划任务、租金定价标准、申请受理程序等全面打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对象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通过差别化的租金制度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

办法实施后,原《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将予以废止。

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保障对象?

办法明确四类保障对象并作了详细定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要覆盖市区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涵盖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的紧缺类专业人才等对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新就业职工,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紧缺类专业人才,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区人才计划引进并由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紧缺类专业的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有哪几类保障方式?

两类,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家庭,可以根据条件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只能申请一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公开配租和租金补助制度,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市财政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方式与以往不同,实行租补分离: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制定,承租家庭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租金,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被保障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或给予租金减免。

市房管部门解释了租补分离的好处。以前市区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两种不同的租金标准,未能充分体现对困难程度不同的“梯度保障”,建设经营与政府保障同体,影响公租房建设的可持续性。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实际投入也难以量化。实行租补分离后,租金和租金补助单独核算,保障家庭在全额交纳市场租金后,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收入高低给予分档租金补助。其优点在于改变了过去统一按优惠租金计租的方式,政府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一是有利于明晰政府对保障对象在租金方面给予的补贴和投入,体现保障房的市场价值;二是对不同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助,有利于体现公平;三是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家庭一般安排一室户型,三人及三人以上户家庭一般安排二室户型。每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分类补贴原则,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其分档次发放差别化的租赁补贴。


 

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办法详细规定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高层次人才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就地就近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园区管理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自行制定,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满5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②在市区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③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④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在市区转让过房产的;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符合前款规定,年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市级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①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人才;②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没有转让过房产;③申请时没有享受过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或其他住房保障。

这两类对象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资格认定要走哪些程序?

办法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分五步,步,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第二步,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一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民政部门。第三步,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审核,将意见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四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第五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

市级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引进的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分为四步,步,由所在单位根据人类引进的渠道,向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第二步,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在单位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第三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第四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部门将批准其申请,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哪些行为需要退出承租?

公租房的社会保障性质,决定了严格和明确的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同等重要。办法不仅树立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机制,也树立了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由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办法同时规定了10类需要退出承租的行为,分别是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办法规定,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及时予以清退。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退回;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房管部门认为,公租房退出机制实质上是对承租人、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和房产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机制。承租人或承租家庭收入水平提高或购买、遗赠、继承了其他住房以后,就该将公租房退还给政府,政府可以再次将该房出租给其他需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从而保证公租房供应良性循环,使公租房分配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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